關于印發《湖南省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 現將《湖南省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管理,規范出讓行為,根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應當遵照本辦法。在長江干流湖南段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在已批準的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內,可采砂石資源豐富、對防洪及通航影響較小、目前采砂船舶較多的河段(區域)采取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其余河段(區域)均應采取招標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當參加招標、拍賣的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受讓申請人不足3個(含3個)時可采用掛牌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 第三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由縣級以上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洞庭湖區及湘水、資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由市(州)水利(水務)局負責組織。 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各市(州)、縣(市、區)水利(水務)局負責組織。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制定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工作規程;統一審批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方案;監督指導全省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工作;對洞庭湖區及湘水、資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結果備案,并對不符合規定程序的出讓結果提出改正。 第五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償出讓前應將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方案報省水利廳審批,同時應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所在河流采砂規劃及批復、出讓河段防洪影響及補救方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報告及批復、資源權益價款評估報告、資源儲量,涉及通航的還應提交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出讓河段采砂通航技術論證及補救方案。 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方式、出讓年限、可采河段基本情況、可采量、可采范圍、禁采期、開采方式、采砂船控制數量及功率等內容。 資源權益價款評估結果是確定招標、拍賣、掛牌標底(或拍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的出讓期限為3年以內(包括3年)。 第七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受讓申請人應當具有符合有關管理要求的采砂船舶或采砂機具,且近二年內沒有違法采砂記錄。 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受讓申請人與出讓河段符合上款條件的現有采砂船舶簽訂合作采砂協議共同開采的,可以視作上款所稱“具有符合有關管理要求的采砂船舶或采砂機具”。 第八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受讓申請人應按不低于資源權益價款評估結果的百分之四十繳納保證金。 未獲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招標或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3日內保證金予以退還(不計利息);取得河道砂石開采權的,保證金轉入出讓價款。 第九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受讓申請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河道采砂許可申請書,按擬采用采砂船舶或采砂機具分別填寫; (二)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組織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明。 (三)采砂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安全設施證明,采砂功率證明,采砂設備清單、照片及采砂設備布置圖; (四)如申請人擬采用的采砂船舶非本人所有,還應提供與擬采用采砂船船主簽訂的共同開采協議及采砂船主身份證件及本條第(三)項的采砂船舶等資料。 第十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及申請人資料提交同級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后,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采取招標、掛牌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采取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辦理拍賣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采取招標、掛牌方式確定的河道砂石開采權受讓人應在接到中標通知后的30日之內與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合同;采取拍賣方式確定的受讓人應在拍賣成交當日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合同。 河道砂石開采權受讓人在簽訂出讓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價款,并與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涉及航道的還應與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航道安全責任書》。 第十三條 采取招標、掛牌方式的有償出讓活動結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之內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公布相關信息,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受讓人未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價款或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其受讓人資格,所繳納的招標、拍賣、掛牌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出讓方重新組織出讓,確定新的受讓人;以招標、掛牌方式出讓的,可直接確定第二名為新的受讓人或者重新組織招標、掛牌。 第十五條 河道砂石開采權不得擅自轉讓。因特殊原因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轉讓。 第十六條 涉及邊界河道采砂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河道采砂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5公里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組織出讓砂石開采權。 第十七條 不以經營為目的的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河道清障等公益性項目需要在河道內采砂的,可以不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但必須進行采砂可行性論證,經省水利廳批準。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監察等相關部門參與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過程,并對有償出讓工作進行監督。 (責任編輯: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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